(一)动产抵押
当对动产仔细审核后,决定可以进行抵押时,应密切关注以下几个方面:
1、要仔细查看抵押动产的原始发票
首先应仔细查看抵押动产的原始发票是否属于正式票据,以进一步核实动产的产权归属问题。正规的销售发票应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,同时应记录该设备销货单位的名称、地址、电话号码。
2、要仔细了解抵押动产的性质
对于动产性质的审查,重点是要查看该动产究竟是属于通用还是专用的。一般情况下,如果对方提供动产抵押物的价值充分的话,应尽量选用通用的动产作为抵押,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旦借款人发生风险,无法偿还到期借款时,动产的易变现性。
3、要注意核实抵押动产的存在性
在核实对方动产的所有权后,应进一步审查动产的存在性,以防止对方利用开假发票,造出一些莫须有的动产,使得资产抵押实际上是空的。在这里,可以采用"突击核查"和"实地盘点"的方法进行,具体是将对方提供的动产清单与对应的动产相核对,是否属实?重点要关注清单上的动产的存放地点,对存放在别处的动产,要仔细查问、核实是否确属于工作的需要,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存放在别处的。同时应对确定用于抵押担保的动产进行拍照,作为抵押担保放款的相关影像资料收集存档起来,以待日后发生诉讼时,作为一个有效的证据。
4、详细核定抵押动产的价值
动产的价值大小是用于抵押担保的关键,一般情况下,根据动产的新旧程度,可以按动产价值的50%-70%确定担保价值。这里关键的是动产价值基数的确定问题,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确定。
(1)对于抵押物的价值显著高于担保贷款的,且抵押物有比较成熟
市场的动产(包括动产的性能、市场价格等),对这类抵押物可以不经过评估,直接按申请贷款金额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,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减轻借款单位的负担(如评估需支付相应的评估费用);
(2)对于抵押动产不熟悉的,一方面可以按动产销货单位销售发票上所填列的电话号码,以购货方的名义与对方进行寻价,以确定发票上的价格的真实性如何?如果出入很大,最好取消对该单位放款的意向,因为从该种情况表明该单位负责人的品质、诚信等方面可能会存在不小的问题,不排除其有骗取有偿资金的可能性;另一方面可以委托认为值得信赖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,以保证其评估价值的公允性、客观性,这主要针对一些比较陈旧、时间长的动产。
5、密切关注抵押动产的保险情况
由于,我国动产抵押缺乏配套的登记制度,尤其是以航空器、船舶、车辆、机器设备以外的动产抵押登记更是困难。同时公证部门的登记本身缺乏公信力。因此,抵押动产的保险问题是保证其安全性的重要保证。如果借款人的动产已办理相关保险,则可要求其到保险公司将保险收益人变更为有偿资金放款部门即可;如果借款人的动产没有办理相关保险手续,应要求其参加保险,且保险收益人须为有偿资金放款部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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